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县诗安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利荣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4569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诗安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鸿,监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重庆连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利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65号1-1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8980260Y。
法定代表人:胡国芝,总经理。
被告: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65号1-1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730588。
法定代表人:王延兵,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诗安母婴护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利荣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渝023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原告***、重庆市垫江县诗安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因上诉人举示部分新证据导致事实不清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汪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谭大军、余颢望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重庆市垫江县诗安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鸿、王平,被告重庆利荣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垫江县诗安母婴护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利荣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垫江县诗安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七日内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21)渝0231民初540号案件已缴纳受理费5996元,减半收取2998元,由原告***、重庆市垫江县诗安母婴护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      波
人民陪审员      谭大军
人民陪审员      余颢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孔飞飞
书记员张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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