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11110号
原告: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平坝区黎阳高新区夏云工业园二期02-04、0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3309785F。
法定代表人:张休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皖昱,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叶,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65号1-1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730588。
法定代表人:王延兵,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欧阳智鑫
书记员侯洁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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