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78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65号1-1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730588。
法定代表人:王延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4日依法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晓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