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1执75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州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州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渝0101民初8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320341.9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等。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4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4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2024年11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理财产品等信息。
4、2024年12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房屋,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均系轮候查封,有抵押。
5、2024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部分账户冻结失败。
6、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除已查明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5年3月1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部分账户冻结失败。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房屋,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房屋,均系轮候查封,有抵押。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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