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诗安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某某与重庆利荣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31民初1126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诗安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丹湖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C568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连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连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利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65号1-1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898026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65号1-1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7305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垫江县诗安母婴护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利荣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利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垫江县诗安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垫江县诗安母婴护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垫江县诗安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重庆市垫江县诗安母婴护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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