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恢5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枫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A幢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36912872。
被执行人: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兴隆村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00813N。
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0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枫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枫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支付令确定的义务。
现因申请人***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渝0110执恢554号案件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建
审判员蓝远银
审判员杨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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