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05174231。
被执行人: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00813N。
被执行人:封传果,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李晓清,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封传果、李晓清、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10执恢2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蓝远银
审判员 王孝荣
审判员 黄 化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荣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