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执50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05月17日出生,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兴隆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00813N。
法定代表人:封传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3民初11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531473.5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
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重庆市XX区XX镇(权证号:XX房地证XX字第XX号)房屋一套,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已于2020年1月9日查封了其名下重庆市XX区XX镇房产,本院系轮候,已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531473.5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石 愚
审 判 员 李 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培彬
书 记 员 万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