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巴南区界某某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3民初8530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界***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蒙古族,1989年9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第三人: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龙盛镇兴隆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00813N。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界***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第三人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邑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邑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99011.35元并支付以299011.35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年期贷款利率上浮2%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年期贷款利率上浮2%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0日关于***过街楼公路扩宽工程(一事一议)会议内容:***过街楼公路部分扩宽(长花园至***段)工程。2014年11月24日,原告作为第三人代表与被告签订《巴南区界***新村过街楼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5年5月7日,被告出具“关于***过街楼公路硬化工程验收记录”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5年11月2日,被告出具“两委会及监督委员审议***(过街楼)公路建设工程结算清单”载明案涉工程合计价款为1199016.35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即支付工程款,现被告未按约履行,仍欠原告工程款299011.35元未付以及保证金50000元未退还。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委会辩称,被告仅同意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并退还保证金,但不同意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第三人邑得公司未到庭**,其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述称,案涉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各方也已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仍欠工程款299011.35元未付以及保证金50000元未退还。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投入了人财物并交付了合格工程,其具有起诉被告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和保证金的资格。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第三人委托原告与被告签订《巴南区界***新村过街楼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巴南区界***新村过街楼公路建设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承建,双方在该合同中对工程内容、施工期限、合同价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工程款由巴南区交委不足农村公路建设资金926480元,其余资金由村委会自筹;在上级拨付补助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工程开工时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10%,工程量完成一半时,由第三人提出申请,经被告质量检测合格后支付至上级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上级补助资金总额的30%,竣工验收前支付上级补助资金的15%,在工程竣工缺陷期满验收合格后在上级拨付补助资金到位后支付5%;第三人应向被告交**约保证金50000元,在工程全部完工后经被告组织验收合格后,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全部无息退还;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百分点支付给第三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工程由原告实际进行了施工。第三人于2021年9月3日出具证明载明原告与第三人就案涉工程为挂靠关系,该工程的实际建设实施人和出资人为原告,第三人同意由原告向被告收取案涉工程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和完善相关财务手续。 2015年5月7日,原被告就案涉工程办理了验收手续并形成《关于***过街楼公路硬化工程验收记录》2015年11月2日,原被告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形成《两委会及监督委员审议***(过街楼)公路建设工程结算清单》载明工程总价款为1199016.35元。被告向原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99011.35元未付以及保证金50000元未退还。 另查明,2020年10月29日,被告就案涉工程向界石镇党委、政府请示资金补助,该请示中载明:工程区级公路计划补助1000000元,已支付村950005元,市级财政补助到镇财政600000元支付了村300000元;被告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共支付工程款900005元,专项款账面显示结余399995元(其中施工党委交的保证金50000元),但实际被村用于支付村自行修建的2007年武新小学至***、2010年五一农场至古屋基公路部分工程款,目前实际没有资金了;目前应支付施工方工程款299011.35元、保证金50000元,共计349011.35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到庭**及原告提交的《巴南区界***新村过街楼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证明》《关于***过街楼公路硬化工程验收记录》《两委会及监督委员审议***(过街楼)公路建设工程结算清单》《关于对***<两委会及监督委员审议***(过街楼)公路建设工程结算清单>的核实记录》《界***新村关于过街楼公路建设工程需资金补助的请示》和报销单、收条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巴南区界***新村过街楼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成立,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各自权利并履行各自义务。在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第三人支付全部工程款。现第三人基于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出具了《证明》同意由原告向被告收取案涉合同的工程款,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明确表示同意支付原告案涉工程工程款并退还保证金,故本院就被告应否支付原告工程款和退还保证金的问题不再赘述,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299011.35元和退还保证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次,就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巴南区界***新村过街楼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就逾期支付的工程款和保证金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巴南区界***新村过街楼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系被告与第三人,虽然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其并非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其只是基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获得了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故原《巴南区界***新村过街楼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被告与第三人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效力不及于原告,被告仅作为发包方在欠付第三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责任。但被告在原告起诉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后仍未及时支付的情况下确系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自2022年5月25日起(被告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至付清欠款之日起,以所欠工程款299011.35元和保证金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其余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界***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99011.35元并退还保证金50000元,以上共计349011.35; 二、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界***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所欠款项349011.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36元,减半收取3268元,由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界***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