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503号
原告: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兴隆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0081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石 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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