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1325号
原告: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隆盐镇兴隆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0081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系工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龙山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龙山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6月0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