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0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封传果,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兴隆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00813N。
法定代表人:封传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枫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A幢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3691287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封传果、重庆枫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邑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17)渝0110民初328号生效判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建
审判员蓝远银
审判员杨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鄢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