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1291号

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乡珠屋村西楼组,统一信用代码:913408285545980753。

法定代表人:高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滨河西路6号,统一信用代码:91340828154140591W。

法定代表人:储昭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96元,减半收取25298元,由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为虎

人民陪审员  黄友志

人民陪审员  汪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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