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蕲春春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蕲春春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迎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昭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蕲春春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蕲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1126民初53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蕲春春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蕲春春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6执6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程军中
审判员  陈志勇
审判员  甘 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