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2258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合肥震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国轩苑1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PD7GL7E。
法定代表人:袁茂斌。
被告: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滨河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154140591W(1-4)
法定代表人:储昭款,任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苗,安徽丁松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震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1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球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储诚建
书 记 员 邓 彬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2258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合肥震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国轩苑1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PD7GL7E。
法定代表人:袁茂斌。
被告: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滨河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154140591W(1-4)
法定代表人:储昭款,任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苗,安徽丁松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震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1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球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储诚建
书 记 员 邓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