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执1371号
申请人: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款
被执行人:蕲春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蕲春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的(2022)鄂1126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6执137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顾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