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2118号
原告:蕲春宏泰砖厂。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126MA4CUMJH92。
经营者:***,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滨河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154140591W。
法定代表人:**款,公司负责人。
原告蕲春宏泰砖厂与被告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蕲春宏泰砖厂于2022年5月24日以被告安徽省大别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蕲春宏泰砖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蕲春宏泰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计873元,由原告蕲春宏泰砖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