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8民初1011号
原告: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758520149H(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68年2月5日,岳西县。
原告: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贞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以被告已支付了全部下欠的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元(已减半收取),由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为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