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28民初2739号
原告:***,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保险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方祥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