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8民终1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华,岳西县白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业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岳峰,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绍兴,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西建司)、刘绍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8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华、上诉人***,被上诉人岳西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岳峰、被上诉人刘绍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赔偿其损失77192.78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与岳西建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岳西建司承包的工程就是附属工程,包括道路、广场和水电,***受伤地点的工程是因为材料拉不上去,是公司将路压塌的路段恢复,不是整个道路整修拓宽。***的劳务活动由岳西建司指派,工资实际由岳西建司发放,每个工人都购买了意外保险。***与岳西建司之间是工程分包关系,***是分包人,刘绍兴与***之间存在承包关系。二、一审判决不适当。岳西建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绍兴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自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岳西建司辩称,伤者***到工地干活不是受岳西建司的雇请,其工资也不是岳西建司发放,案涉通组工程更不是岳西建司所承包的工程范围,两地相距近100米以上,岳西建司承建的工程地三通一平,不是岳西建司的义务,三通一平的义务是业主方。因此,岳西建司不是伤者***提供劳务的对象。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
***辩称,同意***的上诉请求。
刘绍兴辩称,事发当天,因其不在现场,事故是怎么发生的不清楚。其与***在做工的工程中是同事关系,在费用上是公吃公摊,不存在接受劳务的一方。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组织刘绍兴等人所做的工程属于公益事业,***并没有从中牟利,王成林没有任何过错,原审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辩称,岳西建司将易地搬迁的附属工程分包给***,做坝分包给***,做坝地点虽不在工段内,但是因为岳西建司施工时把道路压塌,材料拉不上去,且工资也是岳西建司支付,不是三通一平的项目内容,岳西建司给***、***均购买了意外保险,是公司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组织刘绍兴等人做坝是按80元/立方米承包给刘绍兴,劳务关系明确,***认可支付刘绍兴工程款8160元,也证明***是分包人,刘绍兴是再分包人。***做坝不是公益事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岳西建司辩称,同***的答辩意见一致。补充意见:案涉通组工程最多涉及岳西建司的三通一平,而三通一平的义务是业主方白帽镇人民政府。因此,岳西建司不是受益方。故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
刘绍兴辩称,同***的答辩意见一致。由法院依法裁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各赔偿义务人共同赔偿其损失79392.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19日,岳西建司与岳西县白帽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记载“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岳西县白帽镇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深村村查沟集中安置点附属工程…5、工程内容: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后承包该工程的部分工程,***、刘绍兴等人在工程中干活。2017年8月28日前几天,因安置点附属工程运输材料需要将通往查沟的通组路整修、拓宽,***协调挖机师傅做坝、安排***、刘绍兴等人负责砌坝。2017年8月28日,***踩翻不牢固的石头,导致石头砸伤右脚。***受伤后,***送其先到白帽医院进行包扎处理,再转岳西县中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2018年9月8日出院,被诊断为“1、右胫腓骨骨折;2、多处软组织损伤”,医嘱建议“1、建休3月,指导功能锻炼;2、3月内避免患肢负重行走;3、回当地医院定期换药,视切口愈合情况,拆线;4、1月后复查,不适随访。”后***到白帽中心卫生院进行相关检查、治疗。***共支付医疗费3673.28元。***治疗过程中,***向***支付11220元。2017年12月15日,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残等作出的安徽利民司鉴[2017]临鉴字第308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因外伤致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该损伤后遗症,评定为十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共估计约捌仟伍佰元左右;3、***三期评定:①误工期以伤后210日为宜;②护理期以伤后90为宜;③营养期以伤后90日为宜。安徽正鼎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岳西县白帽镇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深村村查沟集中安置点附属工程的监理单位。2018年1月16日,安徽正鼎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在距离岳西县白帽镇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深村村查沟集中安置点附属工程最外沿厕所路灯向下94m的通组道路路边(河边)受伤,其受伤地点不在岳西建司承建的岳西县白帽镇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深村村查沟集中安置点附属工程范围内,同时该通组道路所有工程不在岳西建司承建的岳西县白帽镇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深村村查沟集中安置点附属工程范围内。各方一致认可,刘绍兴与***在通组路整修、拓宽工作中为同事关系,刘绍兴与***等人在费用上公吃公摊。一审法院核定***受伤的损失如下:医疗费,***主张医疗费3673.28元,有相应的票据,可予确认,鉴定书确定后续治疗费为8500元,医疗费合计为12173.28元;按鉴定书评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相关标准,误工费确定为210天×93.87元/天=19712.70元、护理费确定为90天×121.52元/天=10936.80元、营养费确定为90天×30元/天=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为11天×30元/天=330元;交通费酌情确定为300元;按鉴定书评定的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确定为11720元/年×20年×10%=23440元;结合***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充分注意安全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6000元;鉴定费1600元,有相应的票据为据,可予确认;以上合计77192.78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白帽通往查沟的通组路整修、拓宽中负责砌坝,***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岳西建司承建的岳西县白帽镇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深村村查沟集中安置点附属工程不包括通组路整修、拓宽,因此岳西建司不是接受劳务的一方;刘绍兴与***在通组路整修、拓宽工作中为同事关系,刘绍兴与***等人在费用上公吃公摊,因此刘绍兴也不是接受劳务的一方;***协调挖机师傅做坝、安排***等人负责砌坝,因此***是接受劳务的一方。***在砌坝工作中,对其安全疏忽大意,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造成自身受伤,负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在挖机安放石头的河边砌坝,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为***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对***的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对***的各项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向***赔偿38596.39元。***在***治疗过程中已支付11220元,应予扣除。***尚需向***赔偿27376.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尚应向原告***赔偿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造成的损失27376.3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5元,减半收取计893元,由原告***负担443元、被告***负担45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证据。二审庭审中,***陈述,通组路整修、拓宽是其自己出钱自愿做的工程,政府没有出钱,岳西建司也没有出钱,刘绍兴是***找来干活的,其直接与刘绍兴结算。刘绍兴陈述其与***在通组路整修、拓宽工作中为同事关系,工资从***处结算而来,然后与其他6至7人平均分配。***认可该事实。二审对各方认可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各方争议的焦点为本案赔偿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及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绍兴与***在通组路整修、拓宽工作中为同事关系,刘绍兴与***等人在费用上公吃公摊。因此***与刘绍兴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雇佣关系,***要求刘绍兴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自行出资修建道路,***与刘绍兴都是在***的工地上做事,为***提供劳务,***在***的工地受伤与***在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相关,故***应当对***受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工地未注意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判决***与***承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涉案通组路整修、拓宽工程系***自行出资修建,不属于岳西建司承建的岳西县白帽镇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深村村查沟集中安置点附属工程,因此岳西建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岳西建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其所做的工程是公益事业为由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无相关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上诉人***负担820元,***负担4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诸冬林
审判员  刘梦灵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杰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