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8民初1924号
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珠屋村西楼组,统一信息代码913408285545980753。
法定代表人:姜昌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75852014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9年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西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储育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2018年7月12日,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4元,减半收取3942元,由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储彬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程雨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