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8127号
原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05628G(2-2)。
法定代表人:周明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东,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阳和益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州十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1500184M。
法定代表人:高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虎,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亚涛,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杰,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和益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亚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第三人张亚涛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第三人张亚涛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第三人张亚涛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