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申林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执复20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河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36369117(1-1)。

法定代表人:李文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申林,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刘大鹏,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王正凯,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05628G。

法定代表人:周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阳工业园区顶大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15186034XN。

法定代表人:申勇,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不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申林、刘大鹏、王正凯、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该公司已于2020年1月23日,按照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预付申请,从工程余款中提前支付了100万元工程款。截止到2020年7月25日,经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与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的结算,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为1410673元,现剩余项目工程款994832元,小于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剩余项目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暂时不再予以支付(剩余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且将未开金额21727837元发票开具完毕交付建设单位财务确认后支付),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异议人对阜阳市三泰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支付完毕,不再拖欠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因此请求颍州区人民法院撤销(2020)皖1202执2679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异议人的相关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查明,该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2019)皖1202民初7883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申林、刘大鹏、王正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钢材款1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11月16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被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被告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在拖欠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最多不超过18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皖1202执2679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8079元。异议人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颍州区人民法院撤销(2020)皖1202执2679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异议人的相关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认为,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申林、刘大鹏、王正凯、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王鹏飞、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件中,该院作出的(2019)皖1202民初7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被告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在拖欠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最多不超过180万元。一审判决后,异议人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与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已结算100万元工程款,目前剩余工程款为994832元,该工程欠款为质量保证金,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因此,该院直接冻结(扣划)异议人账户存款,行为不当。异议人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请求撤销(2020)皖1202执2679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异议人的相关执行措施,异议理由成立。2021年3月18日,该院作出(2021)皖12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撤销(2020)皖1202执2679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异议人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的相关执行措施。

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建设,根据双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第四条第六款,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尚欠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材料差价款近600万元,工程保证金994832元,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异议请求与事实不符,因此不能成立。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审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本院查明,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2020年7月25日签订的《安徽本色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第四部分第6项载明:“本工程材料差价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并非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时所称的“根据双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第四条第六款,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尚欠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材料差价款近600万元”。其他查明事实与执行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执行法院异议审查是否合法适当。本案执行依据确认“被告申林、刘大鹏、王正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钢材款1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被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被告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在拖欠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最多不超过180万元。”,执行过程中,应依据此项内容对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予以执行。本案执行首先应审查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条件是否明确、是否成就等,如果相关执行内容不够明确,并且案件事实复杂、争议较大,需要结合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新发生的事实来确定执行内容的,最好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另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予以明确后,才能确定能否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直接裁定执行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引起该公司的异议。执行法院异议审查过程中,认为本案尚未达到支付条件、该院直接冻结(扣划)异议人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行为不当,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处理结果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主张不能证明其申请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执异20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光

审判员 魏 晋

审判员 陶善义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