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9540号
原告:***,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杰,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05628G。
法定代表人:周明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东,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阜阳侨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颍九路北侧、州十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26032263。
法定代表人:王同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兵,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王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阜阳侨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艳玲
人民陪审员  蒋运山
人民陪审员  牛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