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民初10829号
原告:***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管仲大道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67509756598。
法定代表人:苏宇,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林,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05628G。
法定代表人:丁淮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6292913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被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马东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林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