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恢561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河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36369117(1-1)。
法定代表人:李文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申林,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刘大鹏,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王正凯,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05628G。
法定代表人:周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执行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申林、刘大鹏、王正凯、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202民初7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7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审判员 刘晨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