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1204执314号
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你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