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异2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阳工业园区顶大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15186034XN。

法定代表人:申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河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36369117(1-1)。

法定代表人:李文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申林,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王正凯,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05628G。

法定代表人:周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鹏飞,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阳工业园区顶大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15186034XN。

法定代表人:申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申林、***、王正凯、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王鹏飞、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颍州区人民法院颍州区人民法院撤销(2020)皖1202执2679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异议人的相关执行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称,异议人已于2020年1月23日,按照申请执行人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预付申请,从工程余款中提前支付了100万元工程款。截止到2020年7月25日,经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与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的结算,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为1410673元,现剩余项目工程款994832元,小于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剩余项目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暂时不在予以支付(剩余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且将未开金额21727837元发票开具完毕交付建设单位财务确认后支付),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异议人对阜阳市三泰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支付完毕,不在拖欠××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因此请求颍州区人民法院撤销(2020)皖1202执2679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异议人的相关执行措施。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19)皖1202民初7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告申林、***、王正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钢材款1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11月16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被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被告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在拖欠××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最多不超过18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皖1202执2679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8079元。异议人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颍州区人民法院撤销(2020)皖1202执2679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异议人的相关执行措施。

异议人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五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异议申请书,第二组证据造价单明细,第三组证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第四组证据工程款付款凭证,第五组证据建筑施工合同。

本院认为,阜阳九丰行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申林、***、王正凯、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王鹏飞、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件中,本院作出的(2019)皖1202民初7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被告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在拖欠××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最多不超过180万元。一审判决后,异议人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与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已结算100万元工程款,目前剩余工程款为994832元,该工程欠款为质量保证金,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因此,本院直接冻结(扣划)异议人账户存款,行为不当。异议人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请求撤销(2020)皖1202执2679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异议人的相关执行措施,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0)皖1202执2679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异议人安徽本色印刷有限公司的相关执行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史昌俊

审判员  谢式纪

审判员  李 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