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4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国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繁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810801XR。
法定代表人:丁自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利萍,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龙,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坤,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群,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蒙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152141849。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国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安徽省阜阳市国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袁理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婷玉
书记员刘雅馨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