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622民初1507号
原告:**,男,194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蒙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152141849P。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创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蒙城县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马庙中学维建厕所工程款柒万柒仟柒佰叁拾玖元柒角捌分;2.判令蒙城县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尽快支付马庙中学委代理人**等数十人农民工工资伍万柒仟捌佰元的工资;3.判令蒙城县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马庙中学维建厕所工程项目的总费利息、经济损失、精神赔偿捌万伍仟圆整。事实及理由:2014年7月15日马庙中学委托代理人**与蒙城县天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造价柒万玖仟捌佰零壹元捌角柒分。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有审核报告书,审核价柒万柒仟柒佰拾玖元柒角捌分,2015年12月1日由蒙城县支行直接支付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柒万柒仟柒佰叁拾玖元柒角捌分,当我到天创公司去领农民工工资时,公司里面的刘会计告诉我“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了”,他告诉我打电话与公司经理(李强)联系,李强一直推诿不给办理,我们多次到公司及其家中追要,也没给一分钱。后来电话接通也不愿见面,回答我下个月支付工资,可是过了数十个月至此拖到现在没有回音。国家三令五申重视教育事业,可这项工程款是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并牵扯到农民工工资伍万柒仟捌佰元未发放,可想而知,每到逢年过节我门口堵满了农民工来讨要工资并发出怨言,甚至有时打、砸,闹得我全家不得安宁。根据民法总则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触犯了民法94条及法律条文。我要求天创公司尽快把这项教育工程款返还到农民工手中,我相信人民法院是给人民排忧解难的,我希望法院能够早日办理此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尽快让农民工早日得到应有的工资。
天创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马庙中学与天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组织人施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天创公司欠**77,739.78元工程款。2015年12月1日财政拨款支付给天创公司,天创公司的账户因其他案件被冻结,天创公司未将该款支付给**。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单、马庙中学证明等及当事人的陈述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依约进行施工建设,案涉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双方对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并确认工程款为77,739.78元,故对天创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利息、经济损失、精神赔偿捌万伍仟圆整等问题,应以77,739.78元为基数,利息从财政拨款之日即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77,739.7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77元,由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廷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 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