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4民初3867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发,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金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9766363。
法定代表人:黄敬辉。
被告: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蒙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152141849。
法定代表人:李强。
被告:杨坤,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群,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新,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国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繁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810801X。
法定代表人:丁自峰。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坤、安徽省阜阳市国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朝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康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