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4民初581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金城大厦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9766363P。
法定代表人:黄敬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蒙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152141849P。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璜
人民陪审员 张允莲
人民陪审员 万其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磊
书记员王晓飞
附:(2020)皖1204民初58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