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02行保001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皖1202行保001号民事裁定书,一、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禁止被申请人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使用名下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二、查封担保人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南京路1009号中泰大厦办公楼401、501、601室房产(证号为201305424、2013053425、2013053426)。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禁止被申请人安徽全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使用名下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二、解除对担保人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南京路1009号中泰大厦办公楼401、501、601室房产(证号为201305424、2013053425、2013053426)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退回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申
书记员  王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