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4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南京路**(安徽中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1575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破产管理人:安徽兰邦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执行***与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204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2021年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系列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登记财产信息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及线索,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名单信息库及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债权1895052元及利息未能清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于晚成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