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与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民终2291号
上诉人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季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963元,减半收取计为4981.5元,由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颖 审判员 张 利 审判员 叶志强
书记员 肖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