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

亳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亳州市药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6民终1793号
上诉人亳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亳州市药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8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亳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亳州市药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亳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亳州市药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83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二审案件受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均由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晓非 审判员  李红波 审判员  刘 强
法官助理欧阳萍 书记员刘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