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

阜阳市兰泉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04民初1951号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阜阳市兰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市兰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同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兰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阜阳市兰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于冲
书记员  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