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273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慧灵,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环城北路置业大厦6楼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019847XU。
法定代表人,王世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聚恒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8元,减半收取1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娟
代理书记员  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