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申6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环城路66-2号四幢204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祥,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8民终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与盛松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错误。1.书面合同不是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据。本案中,****提供了盛松公司文件、胡建文出具的收条及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原审中盛松公司从未否认****卖出的钢材送到工地并已实际用于工程建设。2.根据盛松公司任命胡建文为项目负责人的文件、解除任命的文件及继任项目负责人许庆辉的证言,****在出卖钢材时就认定买受人是工程项目部而非胡建文个人。胡建文在其履职期间购买钢材,相应欠款应由盛松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二、二审法院认定胡建文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错误。1.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胡建文是实际施工人,盛松公司也未提供和胡建文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即使胡建文是实际施工人,该分包行为也属无效,且****对此并不知情。****出售的钢材均已用于工程建设,盛松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盛松公司的任命文件即使不能完全代表劳动关系,也足以使****相信胡建文的行为能够代表盛松公司。盛松公司任命文件、解除任命文件及继任项目负责人许庆辉的证言,足以证实本案构成表见代理。盛松公司对于案涉货款的金额、材料质量、款项给付等均不能举证证明,说明其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对于项目负责人的履职行为也不能完全掌握,但不能作为其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重点是盛松公司应否对****主张的钢材款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持胡建文2013年10月11日出具的收条,主张盛松公司为讼争钢材款的买受方。经查,案涉收条由胡建文以个人名义出具,根据****提交的盛松公司有关文件,盛松公司虽曾任命胡建文为淮南煤矿棚户区改造八公山新村VI标段工程项目负责人之一,但不能就此认定其具有代表盛松公司对外结算工程材料款的职务身份或相应授权,即仅凭胡建文出具的结算收条,不足以在****和盛松公司之间成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至于****是否实际向胡建文供应钢材及用于项目建设,并不直接影响对于买卖合同主体的认定。****另主张胡建文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在二审庭审中称其于2013年3月左右开始供货,第一次送货时就看过胡建文的任命文件,但该份任命文件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显然不能作为****彼时信赖胡建文具有代理权的依据。****虽称其在出售钢材时就认定买受人是项目部而非胡建文个人,但其既未与盛松公司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亦未要求胡建文以盛松公司或项目部名义出具条据并加盖印章,主观上难谓善意无过失。因此,原判决判令驳回****要求盛松公司偿还钢材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静

审判员 张如果

审判员 戴良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晓茜

书记员王韩佩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