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方鑫架业有限公司与淮南市运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5民初913-1号

原告:淮南市方鑫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东路清波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143554XE。

法定代表人:方月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瑞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运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金三角花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4903303W。

法定代表人:李运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茜,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环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15354034XR。

法定代表人:曹建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南市方鑫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运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方鑫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方鑫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方鑫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淮南市方鑫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多生

审 判 员  李 春

人民陪审员  胡陈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