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5民初913-1号
原告:淮南市方鑫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东路清波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143554XE。
法定代表人:方月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瑞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运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金三角花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4903303W。
法定代表人:李运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茜,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环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15354034XR。
法定代表人:曹建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南市方鑫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运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方鑫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方鑫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方鑫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淮南市方鑫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多生
审 判 员 李 春
人民陪审员 胡陈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