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XX盛与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05民初64-1号
原告:XX盛,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XX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绩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盛诉被告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盛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煤矿棚户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债权18592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XX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对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煤矿棚户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债权18592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