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高山药业有限公司、绩溪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4民初388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安徽高山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飞,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绩溪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环城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周家庆,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高山药业有限公司、绩溪县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2元,减半收取135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程本慧
书 记 员 杨 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