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24民初807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绩溪县梁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绩溪县扬之南路(凤灵社区隔壁)。
法定代表人:汪磊,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绩溪县梁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