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梁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绩溪县梁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绩溪益羽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24执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绩溪县梁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凤灵社区隔壁)。

法定代表人:汪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绩溪**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永强路7号。

法定代表人:胡小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绩溪县梁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绩溪**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产权证号为皖(2019)绩溪县不动产权第0001168号不动产进行了查封。现因绩溪县梁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产权证号为皖(2019)绩溪县不动产权第0001168号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周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

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

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

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