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梁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绩溪县梁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绩溪益羽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24执19号

申请执行人:绩溪县梁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凤灵社区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731666965L。

法定代表人:汪磊。

被执行人:安徽绩溪**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永强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705020300M。

法定代表人:胡小玉。

申请执行人绩溪县梁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绩溪**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皖18民终858号。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徽绩溪**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绩溪县梁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绩溪**服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绩溪**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3399.8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

二、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绩溪**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3399.8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