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24执19号
申请执行人:绩溪县梁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凤灵社区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731666965L。
法定代表人:汪磊。
被执行人:安徽绩溪**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永强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705020300M。
法定代表人:胡小玉。
申请执行人绩溪县梁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绩溪**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皖18民终858号。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徽绩溪**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绩溪县梁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绩溪**服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绩溪**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3399.8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
二、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绩溪**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3399.8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