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24执恢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绩溪县梁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凤灵社区隔壁)。
法定代表人:汪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绩溪**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永强路7号。
法定代表人:胡小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绩溪县梁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绩溪**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8民终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周源(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