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程成中与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县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24民初7-2号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绩溪县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北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程成中,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代理人:方家杰,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幕三路10号(万顺花园9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反诉原告绩溪县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程成中、被告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惠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