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8民初1045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衍卫,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功法,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车孝玉,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张小根与被告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小根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根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张小根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