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8民初1046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衍卫,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山南镇官山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4241667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功法,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车孝玉,男,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与被告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车孝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