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8民初1048号
原告:翟笃利,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衍卫,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山南镇官山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4241667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功法,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车孝玉,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翟笃利诉被告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翟笃利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翟笃利诉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翟笃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翟笃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翟笃利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false